2019-09-09 17:42:57
規(guī)范提升合作社
日前,經國務院同意,中央農辦、農業(yè)農村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(fā)《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(guī)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》,對開展農民合作社規(guī)范提升行動做出總體部署。
《意見》明確,要提升農民合作社規(guī)范化水平,完善章程制度,健全組織機構,規(guī)范財務管理,合理分配收益,加強登記管理;增強農民合作社服務帶動能力,鼓勵農民合作社發(fā)展鄉(xiāng)村產業(yè),強化服務功能,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建設,加強農民合作社與農戶特別是貧困戶的利益聯結,推進合作與聯合,引導家庭農場組建或加入農民合作社。
《意見》強調,不得對新建農民合作社的數量下指標、定任務、納入績效考核,防范以農民合作社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。同時,《意見》提出,開展“空殼社”專項清理,合理界定清理范圍,按照“清理整頓一批、規(guī)范提升一批、扶持壯大一批”的辦法,實行分類處置,拓展企業(yè)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,暢通農民合作社市場退出機制。合作社“小散亂”現象明顯
在中國農業(yè)大學教授,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看來,這份《意見》出臺得非常及時。截至目前,我國注冊的農民合作社數量已經超過220萬家,輻射帶動了全國近一半的農戶,但其中小、散、亂現象嚴重,有名無實的合作社占據相當數量,難以發(fā)揮引領帶動村集體經濟發(fā)展的作用。
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 朱啟臻
我國2007年頒布了《合作社法》,去年又進行了修訂,合作社在我國發(fā)展是非常快的,不僅是數量在蓬勃發(fā)展,質量也有所改善。但是總體而言,還不是很樂觀,主要的問題有兩個。第一個問題是數量很多,但是無效的合作社占的比例比較大,指的是有些合作社成立起來以后,沒有什么業(yè)務活動,沒有起到合作的目的,沒有能夠實現農民應該實現的利益。
另一個問題,主要是有些合作生產組織,規(guī)模也不小,實現的利益也還比較多,但是它依然不屬于合作社,有的就是一個大戶,就是一個人搞了一個公司,以合作社的名義。這樣的合作社是有其名無其實的,實際上它不是合作社。特別是在利益分配上面,他也拉了很多人來做社員,但是社員就沒有得到什么利益。
合作社不只是經濟組織
《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(guī)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》中要求,加強試點示范引領,扎實開展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,深入推進國家、省、市、縣級示范社四級聯創(chuàng),宣傳推廣制度健全、運行規(guī)范的農民合作社典型,充分發(fā)揮典型引領作用。
《意見》從財政項目、金融服務、用地用電、人才支撐等方面提出了加大對農民合作社支持力度的政策措施,要求強化指導服務,建立農業(yè)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(xié)調機制,建立健全縣鄉(xiāng)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,加強配套法規(guī)、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等基礎性制度建設,為促進農民合作社規(guī)范發(fā)展營造良好環(huán)境。
在朱啟臻看來,這份《意見》的核心就在于“規(guī)范”二字,合作社不僅是經濟組織,也要和農村傳統(tǒng)文化相吻合,更要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強強聯合、資源互補,才能更好的發(fā)揮引領帶動作用。
中國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 朱啟臻
我個人認為根據我們中國的文化,我們的國情,一個比較好的、有效的合作社,應該是以熟人社會為基礎的,而且跟我們的行政體制應該吻合。有些地方試圖在我們的行政體制之外,再建立一套經濟組織,看起來是比較困難,比如說一個村搞很多合作社,或者合作社還想跨村,這些好像都和我們目前的行政體制不相吻合,也和我們的傳統(tǒng)文化不相吻合,因為我們傳統(tǒng)文化是熟人社會,在熟人社會里我們更容易合作,容易建立起彼此信任的這種關系。
那么,以一個一個的熟人群體作為合作的單位,符合中國的傳統(tǒng)文化,在合作社之間實現聯合社,就能把眾多的合作社聯系起來。合作社只有規(guī)模做大,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員、服務于農村經濟。